一封律師函寄到公司。內容大意是:你們某個產品侵害了某件專利,請立即停止製造販賣,否則採取法律行動。有時候,同一封信也寄給了你的客戶。
第一個反應通常是先問律師多少錢、鑑定要多久。這些當然要問。但在付錢之前,有五件事你自己就查得出來,而且會直接影響你該用什麼態度回這封信。
先講一個大部分人不知道的:在台灣,發這封信的人也有程序要走。走完才算正當行使權利,沒走完而又影響到交易秩序,那封信本身就可能是違法的。
一、先看對方有沒有資格發這封信
公平交易委員會有一份專門處理這件事的規範:《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1997 年 5 月 14 日發布,最後修正 2024 年 3 月 29 日)。它管的不只是「警告函」三個字,第 2 點列的範圍包括警告函、敬告函、律師函、公開信、廣告啟事,以及「其他足使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知悉之書面或電子文件」。
也就是說,對方把信寄給你的客戶、或貼成公開啟事,同樣受這份原則拘束。
原則給了兩條並列的路徑,走通任一條,發函就算「依照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第 3 點那條,踐行下列程序之一即可:
- 「經法院一審判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
- 「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送請法院經核定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 「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如為新型專利,應同時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
第 4 點那條,則要「踐行下列全部程序」——注意這條不需要鑑定報告:
- 「發函前已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 「於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例如系爭權利於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
- 「如為新型專利,為上述通知或發函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所以你手上那封信,可以直接對著第 4 點第 2 款讀一遍:它有沒有告訴你是哪一件專利、哪個範圍、你在何時何地如何侵害?如果整封信只有「貴公司產品涉嫌侵害本公司專利權」這種句子,連專利號都沒給,那它連讓你知道發生什麼事的程度都沒到。
沒走完程序的後果寫在第 5 點:
「事業未踐行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逕發警告函,且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這句話要整句讀。違法要件是兩個同時成立:沒踐行先行程序,而且達到「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的程度。網路上常見的說法只講前半段,會讓人以為對方程序一沒走完就自動違法——不是這樣。但反過來說,如果那封信是直接寄給你的客戶、讓客戶暫停下單,「影響交易秩序」這半邊就不是那麼難成立的事。
另外第 3 點與第 4 點都各有一項「視為已踐行」的例外: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這幾種情形,排除侵害通知視為已踐行。
二、那件專利現在還活著嗎

這一步最便宜,而且偶爾直接結案。專利權會因為沒繳年費而自動消滅,不需要任何人去撤銷它。
專利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3 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三、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補繳期限在第 94 條第 1 項:「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TIPO 的年費說明頁把這件事講得更白:超過 6 個月沒繳,專利權就會消滅。
還有一條要知道,免得高興太早。第 70 條第 2 項:「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補繳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一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之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所以消滅不一定是終局的——一年內還有機會加繳三倍年費回復。
查哪裡?這裡要分清楚兩種系統,因為它們管的事情不一樣:
| 要查什麼 | 官方系統 | 網址 |
|---|---|---|
| 專利的內容(說明書、請求項、圖式) | 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TWPAT) | GPSS/TWPAT |
| 年費繳到哪一年、權利還在不在 | 權證查詢系統 | cloud.tipo.gov.tw |
依 TIPO 年費說明頁的指引,在權證查詢系統選專利類別、權利狀態選「是」、輸入專利權人名稱,結果列表會顯示年費有效日期;那一頁並說明「專利權期間之止日若與年費有效日期相同時,代表該件專利權年費為已繳滿,無須再繳納」。所以要做的事是把年費有效日期和專利權期間止日對起來看。
兩個提醒。第一,GPSS 的服務網址 2024 年 11 月 22 日變更過,舊網址 gpss.tipo.gov.tw 已於 2024 年 12 月 5 日關閉——很多文章還在引用舊的。第二,官方頁面並沒有說 GPSS 或 TWPAT 能查年費與權利異動狀態,我查不到這個說法的官方出處,所以不要把年費查詢當成檢索系統的功能,年費就去權證查詢系統。
三、它主張的是哪幾個請求項
很多人收到信之後,去把那件專利的說明書印出來讀,然後覺得「這跟我們做的東西好像有點像」,就開始緊張。讀錯文件了。
專利法第 58 條第 4 項與第 5 項: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摘要不得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決定保護範圍的是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說明書與圖式只能用來幫助解讀,摘要連這個資格都沒有。一件專利可能有二十個請求項,對方主張的通常只有其中幾個。所以第三步要做的是一件很具體的事:把對方主張的那幾個請求項抓出來,逐句拆成一個一個技術特徵。
四、少一個技術特徵,就不是侵權

拆完之後的比對規則,寫在智慧財產局的《專利侵權判斷要點》裡。先說版本:現行官方版本是民國 105 年(2016 年)版,它取代的是 93 年的《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網路上很多文章還在用舊名字,引用的時候要注意。
第一層是「文義讀取」。要點 3.1(印刷頁 p.32):「所謂『文義讀取』,係指被控侵權對象包含經解釋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構成文義侵權。」
反過來那句才是你要用的,3.2.1 同頁:
「若被控侵權對象欠缺解釋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任一技術特徵,或有任一對應之技術特徵不相同,則不符合『文義讀取』。」
一個就夠。請求項列了 A、B、C、D 四個技術特徵,你的產品只有 A、B、C,沒有 D,文義侵權就不成立。
第二層是「均等論」——避免別人把技術手段「稍作非實質之改變」就閃掉(要點 4.1,p.39)。判斷用三部測試:以實質相同的方式(way)、執行實質相同的功能(function)、得到實質相同的結果(result)(4.2.3,p.40–41)。
但均等論有限制,而且限制一成立就不適用。4.2(p.39):「於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時,若有任一限制事項成立,即不適用均等論。均等論之限制事項,主要包括全要件原則、申請歷史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及貢獻原則等」。其中兩項你自己查得到線索:
- 申請歷史禁反言(第四章 1.,p.52):「專利權人於專利申請過程或維護專利過程中所為之修正、更正或申復,若導致限縮專利權範圍,則不得再藉由均等論而重為主張其已放棄之專利權。」——對方當年為了讓專利過審查而縮小的範圍,不能現在用均等論拿回來。而審查過程的文件是公開的,在檢索系統查得到。
- 先前技術阻卻(第四章 2.,p.57):「專利權範圍不得藉由均等論而擴大涵蓋至與單一先前技術相同或為依單一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2.2 同頁:若被控對象落入範圍的全部技術特徵「與單一先前技術相同,或為單一先前技術與專利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的簡單組合」,則適用先前技術阻卻,不構成均等侵權。
順帶把一個名詞講清楚,因為它常被引錯。「全要件原則」這個名稱與定義,正式出現的位置是要點 4.2.2(p.40,均等論那一節):「被控侵權對象應包含經解析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亦即……每一技術特徵,無論是相同的技術特徵或均等的技術特徵,必須出現(present)或存在(exist)於被控侵權對象中,被控侵權對象始可能構成侵權。」同節並明寫,欠缺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且不均等時,「應判斷不適用均等論,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
五、時效,和一條反向的路
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是永遠都在。專利法第 96 條第 6 項:
「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兩年與十年兩條線同時跑:從知道有損害且知道是誰該賠起算兩年,另外不管知不知道,行為發生滿十年也消滅。這條在第 96 條第 6 項,不在第 97 條——第 97 條管的是損害怎麼算。
還有一條反向的路:對方那件專利,如果本來就不該被核准,任何人都可以提舉發。專利法第 71 條第 1 項:「發明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事由包括違反第 21 條至第 24 條(發明定義、新穎性與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法定不予專利事項)、第 26 條(說明書應明確充分揭露,申請專利範圍須「明確、簡潔」並「為說明書所支持」)等。
兩個限制要一起記。第一,同條第 2 項:以「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這類事由提舉發的,「限於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第二,第 73 條第 4 項:「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證據要在三個月內補完。
(本節講的是發明專利。新型與設計專利的舉發規定我沒有逐條查證,所以不在這裡一併寫。)
常見說法 vs 法條實際
| 常聽到的說法 | 法條實際 |
|---|---|
| 對方發函前沒走完程序就是違法 | 要兩個要件同時成立:沒踐行先行程序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處理原則第 5 點) |
| 發警告函一定要先送鑑定 | 第 3 點那條要;第 4 點那條不需要,但要通知+在信中具體敘明權利範圍與侵權事實 |
| 看說明書判斷有沒有侵權 | 以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為準,說明書與圖式只供解釋,摘要不得用於解釋(§58 第 4、5 項) |
|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 | 現行是《專利侵權判斷要點》105 年版,鑑定要點是 93 年的舊文件 |
| 任何人得提舉發寫在 §73 | 在 §71;§73 是舉發書格式與三個月補提期限 |
| 損害賠償時效在 §97 | 在 §96 第 6 項;§97 是損害計算方式 |
| 年費狀態去 GPSS 查 | 官方沒有這個說法;年費查權證查詢系統,GPSS/TWPAT 查的是專利內容 |
這五件事為什麼適合交給 AI 員工做
把上面五步看一遍會發現,它們的共同點是:查得到、要查很多、而且查錯的成本很高。條號要對、版本要對、請求項要一條一條拆、審查過程的文件要翻、年費要去另一個系統查。這不是難,是繁瑣——而繁瑣的東西人做會跳步。
Aigent 的法務助理(NT$1,890/月,大用量版 NT$4,200/月)站上列的能力就包含這一組:可專利性初判、請求項比對、侵權初步分析、專利警告函、公開專利檢索;另外內建全國法規資料庫+大法官解釋,引法附原文條號——這一點在這個題目上特別重要,因為上面那張對照表裡有一半的錯誤,都是引用的人沒回去看原文造成的。
界線也要一起講,站上寫得很清楚:AI 草稿,重要文件請律師覆核。這五步做完,你得到的是一份「對方主張哪幾個請求項、哪幾個技術特徵我們有、哪幾個沒有、那件專利年費繳到哪一年、對方發函程序看起來走了沒」的初判。它的用途是讓你帶著問題去找律師,而不是取代律師。差別在於:你是帶著一句「我們好像被告了」去,還是帶著一句「它主張請求項 1 和 7,我們的產品沒有請求項 1 的 D 特徵,而且這件專利的年費有效日期比專利權期間止日早三年」去。後者那場會議會短很多,也便宜很多。
如果今天就收到那封信
- 不要回覆「我們會停止販售」之類的話。在確認過請求項之前,任何承諾都可能被當成對侵權的認知。
- 把信裡的專利號抄出來,去 GPSS 或 TWPAT 調出請求項全文。
- 去權證查詢系統看年費有效日期。
- 把對方主張的請求項拆成技術特徵,一個一個對照你的產品——找「我們沒有的那一個」。
- 把信拿來對照處理原則第 4 點第 2 款,看它有沒有敘明權利範圍與具體侵害事實。
- 帶著以上四份東西去找律師。
第 1 點以外的五步,都是查資料。查資料這件事,現在可以交出去。
資料來源(全部為官方頁面,2026 年 10 月 24 日查證):
專利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最後修正 2022-05-04);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最後修正 2024-03-2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侵權判斷要點》105 年版;
TIPO 專利年費說明;
權證查詢系統;
全球專利檢索系統 GPSS;
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TWPAT。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專業律師或專利師。
